(引用自 黃子容老師部落)



今天有則新聞,在部落格上寫下批評的文章而吃上官司


當然,他們其中到底發生什麼事情,還有毀謗的內容,


我們不是當事者,無法評斷,可能還要靜待法律調查


 


但是藉此事情,教育一下大家


網路雖然是虛擬的,但是我們所說的一切,都是需要經過思考的。


除了寫美食文章之外,其實有更多更多的人以為網路上說人家的不是,好像不用負責任,犯下的網路公然毀謗的錯誤。


其實,真的不要在網路上亂批評別人,當然如果是你與此人相處之後的真實感受,你或許可以寫,可是你必須要有證據證明,但是不可以做人身攻擊。


例如某人對待你很過分,這件事情是你真實經歷,而不是聽來的,或是聽別人描述的,你要寫,要看那人看了之後,是否有受侮辱的感覺,如果他覺得有受侮辱的感覺,那麼你可能還是違法了。


如果只是聽來的,你藉此傳播,那麼可能都構成了毀謗與其他的罪嫌


這個世界上有太多人覺得在網路上講別人壞話又沒有關係


(有的人甚至以為用代號也沒有關係,只要可以提出具體事證,知道你在說誰,當然還是可以提告)


有的人以為在網路上毀謗了他人之後,以為警察抓不到人。


但是錯了,網路有IP,很容易就可以讓網路警察找到你


那麼如果你所登錄的資料是假的,也構成了偽造文書


有的人以為隨便找一個人的名字去留言,然後可以不負責任,其實都已經違法了


如果因為你的言論而傷及到別人,如果你老是以「聽別人說」、「說這個謠言的人跟他很熟,所以聽來的消息沒有錯」、「或是那個人跟他很親密,這個消息不會錯的」而因為不是自己經歷或是事實,而在網路上對別人大肆批評與侮辱,那麼都構成公然侮辱,會吃上官司的


有些人覺得網路警察一定會覺得去報警或是提告的人很無聊,錯了,網路警察不會覺得這樣的訴訟很無聊,反而會協助你找到謠言的真兇,警察不會覺得你很無聊,所以請大家注意,千萬不要玩這種虛擬的遊戲


再者,一直在網路上說人家的不是,對自己有什麼好處?打擊別人可以成就自己嗎?真不懂這些人的心態。


 


很慶幸的,看看一年愛班,大家不管是在家族中,或是在子容的部落格裡,我不曾看見有其他網友對別人的批評謾罵。


也許別人的部落格罵翻了,但是在這裡不會這樣,因為會謾罵別人的人,其實我們並不歡迎,大家也不會理會。


請一年愛班的同學記得一件事情,不要跟隨別人起舞,縱使別人這樣做,但是我們秉持好自己該做的就好了。


別人都在這麼做的同時,請大家還是要保持冷靜與理性,謠言很多時候都是以訛傳訛來的,自己根本不知道的事實,經由亂傳,好像謠言都變成事實。


自己一個舉動可能傷害了別人的名譽,如果還繼續當傳播者,那麼真的需要好好思考了。


 


子容在「好念好命好人生」這本書中也提到了這邊文章,希望跟大家分享


 


誰是對的?


常常聽到別人為了某件事情爭辯不休,然後要求誰要聽誰的,接著吵架沒有交集,傷了感情,還是各走各的,好像這樣的爭吵一點意義都沒有,誰對誰錯,真的那麼重要嗎?


很多人自以為正義的化身,然後常常站出來為別人伸張正義,說的很好聽是他看不下去了,說不要讓其他人被這個人的真面目給蒙蔽了。


可是天曉得,這個正義的化身到底知不知道事實的真相?


如果他根本就是不曉得事實的真相,還在那邊替別人出頭的時候,我真難想像,萬一有一天他知道真相的時候,發現自己發言不當,識人不清的時候,他這個正義的化身,怎麼面對他自己?


所謂的真相,很多時候是當事者自己說的,為了要取信於別人,於是說了更多的謊言來美化自己,結果讓一些不相關的人替他出頭。


這些只會出頭罵罵別人,自命為正義化身的使者,出頭罵了別人,卻讓真正了解真相的人知曉那人的愚癡,這也真是個有趣的現象,因為透由了正義化身的講述之後,也許當事者才能分辨說,原來有人這樣的認為,事實更能釐清了,更清楚對方攻擊的目的了。


我覺得這樣也很好。


因為一件事情沒有誰對誰錯。


也許大家都站在自己的立場去想這件事情。


大家的看法都是對的,每個人的想法都是對的,他有他的想法,你有你的想法,每個人站在自己的立場都是對的。


正義的化身也是如此,因為他聽到的就是這個人跟他說的,他可能無從得知事情的真相,能做的就是替這個他認識的人出一口氣,結果出錯了,可能還不知道。


所以當我們如果充滿正義,要去替某人伸張正義的同時,請記得給自己多點智慧,如果判斷錯誤,可能無法當上正義的化身,反而變成愚癡的表現,那麼所謂的正義,就會打了折扣。


做人也許不需要太衝動,有些事情跟我們不相關,不是我們生氣就可以改變的。


電視上的新聞爭吵不休,也不是我們想要改變就可以改變的,不是當事者,你的生氣可能是多餘的。


做好自己該做的比什麼都重要,誰對誰錯?有那麼重要嗎?我建議,管好自己就好了。


 


 


有個同學,也提供了一則新聞,連暗喻或是隱喻都會吃上官司的!


暗喻校長是「國王」講師吃官司


 更新日期:2009/03/04 04:09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前景文科技大學講師張勻翔不滿校長、教務長的行事風格,去年3月間發出一封電子郵件給學校的一級主管,暗喻校長是「國王」、教務長是「蛤蟆精」,台北地檢署昨天依涉誹謗罪嫌將張某起訴。


據悉,張勻翔應訊時,坦承有發此封電子郵件,但強調絕無惡意,他表示,「蛤蟆精」是比喻學校的文化,至於「國王」則是比喻學生,何來誹謗之有?不過,檢察官李鴻維傳訊收到電子郵件的一名主管,他也證稱從電子郵件內容,可看出隱喻對象就是校長、教務長,因此認定確有犯意。


起訴書指出,張勻翔以其使用的電子信箱,寄發主題為「景文CNN電台通告」電子郵件一封。此電子郵件的內容為:「在景文,有一隻蛤蟆精盤踞了十幾年,長相像蛤蟆,心術像蛇蠍,走路像妖怪,作風像豺狼,講話像巫婆,格調像流氓,處心積慮想坐上國王的寶座。」


此外,內容也提及,「聽說國王的權力都被這隻蛤蟆精完全架空了,他已經準備在今年8月或明年2月接大位,請大家告訴大家,如果還想在景文存活下來,請快快到他那邊排隊聽候差遣。」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之區別
公然侮辱罪與與誹謗罪不同,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認為「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
.
: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
.
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
.
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
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310條 誹謗(毀謗)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何謂公然侮辱罪
??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因為現場還有其他朋友.鄰居.同學.同事...等看到,即構成了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在網路上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與一般公然侮辱他人之情形並無不同,當然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在加上公然侮辱罪法條中〝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也包含以文字表現,所以直接變成〝加重公然侮辱罪〞,這不是單單三百元罰金就可以解決的。

而對於謾罵內容該定位於〝公然侮辱〞還是〝公然毀謗〞
,或是該內容根本不涉及謾罵,則要看法官如何裁定了。
網路的發洩言論最可能觸犯的是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因為網路也算是"公開場合"網友並不能因為匿名發言而免責,並且在網路上針對他人罵三字經已經構成污辱,網友在網路上留言時應該三思而後行,不要以為網路是匿名的,就可以暢所欲言。
一則新聞:::
公共場合裡罵人,可能會吃上公然侮辱罪的官司,那如果在網路上罵人呢?台北縣一名 國中 老師,因為不滿某位組長,因此在學校網頁上罵組長「跳梁」,因而挨告。

跳梁是什麼意思呢?別說一般民眾不知道,就連法官判決時,都得先拿本辭典來看看,翻開辭典,「跳梁」代表的是叛亂者猖狂、跋扈的意思,任何的字句,只要提到跳梁兩個字,肯定不是好話,這位在網路上公開罵人的 國文 老師,雖然掉足了書袋來罵人,最後,還是被法官判罰六千元的罰金。
跳梁」依字面上的意思,是叛亂者猖狂、跋扈的意思,具有貶低人身分、地位,表示不屑、輕蔑的意思,在客觀上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地位。
何謂誹謗罪?
誹謗罪規定於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先說明的是,所謂「指摘或傳述」,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是言語或行動,且指摘或傳述不以公然為必要,縱然是私相傳述,亦得成立。

行為人須有散佈於眾之意圖與誹謗之故意方能成立本罪;
行為人只要對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有所認識,且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
而決意誹謗,即具誹謗之故意-至於其所認識或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為真實?或行為人是否確認該事為真實?均不影響誹謗之故意.
至於散佈於眾之意圖係指傳播於不特定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如行為人已具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縱使其所傳述之事,尚未達到眾所週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
刑法第三百十三條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所謂信用,係以有關他人經濟生活之社會價值為內容,因此,不以對於他人支付能力或支付意思之評價為限,即有關產品之品質、售後服務以及經營方針等一切履行經濟上義務之評價,均包含在內;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八年上易字第五八一號判決即謂「刑法第三百十三條所指之「信用」,係專指吾人在社會上之經濟性評價,包括財務支付能力及誠信之實踐與可信度而言」。


普通誹謗罪及加重誹謗罪之區別
依行為人在指摘或傳述所使用方法之不同,而將本罪分為普通誹謗罪與加重誹謗罪:行為人若是以言詞或舉動為之者,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普通誹謗罪
.
如果行為人之指摘或傳述是以文字或圖畫為之,例如刊登雜誌、印發傳單,即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因為寫成文字或畫成圖畫,流傳上顯較單純以口頭方式為廣。


以上是知識+中可以查詢到的法律常識,提供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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